您现在的位置: 资讯中心政策法规 > 政策 > 正文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一

来源:魅力女人网  发布日期:2008-04-01 14:14:35  字体大小:减小 增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加强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美容美发场所,但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和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第三条用语含义

    (一)美容场所,是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

    (二)美发场所,是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发、理发、烫染等区域和专间。

    (三)公共用品用具,是指美容美发场所和美容美发操作过程中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美容用品用具包括美容棉(纸)、倒膜用具、修手工具、眉钳、刷子、梳子、美容盆、美容仪器等物品;美发用品用具包括围布、毛巾、刀剪、梳子、推子、发刷、胡刷等物品。

    (四)健康危害事故,是指美容美发场所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故。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

    第四条选址

    美容美发场所宜选择在环境洁净,具备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区域,场所周围25米范围内应无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第五条场所设置与布局

    (一)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在室内,并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美容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30平方米,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

    (二)美容美发场所的地面、墙面、天花板应当使用无毒、无异味、防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并且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扫;

    (三)兼有美容和美发服务的场所,美容、美发操作区域应当分隔设置。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单独的染发、烫发间;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烫、染工作间(区),烫、染工作间(区)应有机械通风设施。

    (四)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设施,美容场所和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立单独的清洗消毒间,专间专用;50平方米以下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消毒设备。

    (五)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从业人员更衣间或更衣柜,根据需要设置顾客更衣间或更衣柜。

(编辑:飞旋的风)
  • 暂无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目前己有0位网友提交评论

我要评论: [管理员审核后才可见]

昵称: [立即登录]
验证码: 点击图片重新生成验证码  

友情链接|友情链接|友情链接|友情链接|友情链接|友情链接|友情链接|友情链接|友情链接|友情链接|友情链接|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在线帮助 | 广告服务 | 免责申明 | 如何支付 | 联系我们

在线服务QQ: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182330950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182296673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545221030 申请友情链接 | 申请企业加盟
Copyright (c) 2007-2010 金玉缘(国际)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编号:蜀ICP备07505560号
联系电话:+86 28 85186837 传真:+86 28 85176721 Email: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火车南站西路38号民航快递大厦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