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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二

来源:魅力女人网  发布日期:2008-04-01 14:16:49  字体大小:减小 增大

    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流水式洗发设施,且洗发设施和座位比不小于1:5。

    第六条设施要求

    (一)给排水设施

    美容美发场所应有完备的给排水设施(含热水供应设施),排水设施具有防止逆流、病媒生物侵入和臭味产生的装置,并设有毛发过滤装置;给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二)清洗消毒间

    1.面积应不小于3平方米,有给排水设施,通风和采光良好,地面、墙壁防透水,易于清扫。墙裙用瓷砖等防水材料贴面,高度不低于1.5米。配备操作台、清洗、消毒、保洁和空气消毒设施。

    2.清洗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防透水材料制成,易于清洁,容量满足清洗需要。

    3.消毒保洁设施应为密闭结构,容积满足用品用具消毒和保洁贮存要求,并易于清洁。

    4.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波长应为200~275纳米,按房间面积每10平方米设置30瓦紫外线灯一支,悬挂于室内正中,距离地面2~2.5米,照射强度大于70微瓦。

    5.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应当有明显标识。

    (三)公共卫生间

    1.公共卫生间应设置水冲式便器,便器宜为蹲式,配置坐式便器宜提供一次性卫生座垫。卫生间应有流动水洗手设备和盥洗池。

    2.卫生间应设有照明和机械通风设施,机械通风设施不得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通。

    (四)储藏设施

    储藏间或储藏柜应有足够的储藏空间,门窗装配严密,有良好的通风、照明、防潮和防病媒生物侵入设施。物品分类存放、离地、离墙并明显标识。

    (五)通风设施

    美容美发场所的通风设施应完备,空气流向合理。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

    (六)采光照明设施

    美容美发场所应尽量利用自然采光或配置良好的照明设施,工作面照度不低于150勒克斯。

    (七)废弃物存放设施

    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有加盖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八)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设施

    美容美发场所应当配置有效的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污水出口处及场所通风口安装防鼠网,门窗装配紧密,无缝隙。

    第七条设备与工具

    (一)美容美发场所应配有数量充足的毛巾、美容美发工具,美容场所毛巾与顾客床位比大于10:1,美发场所毛巾与座位比大于3:1,公共用品用具配备的数量应当满足消毒周转的要求。

 

(编辑:飞旋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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